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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青海公务员面试热点2014:给冤假错案“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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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链接】
纠正冤假错案“进行时”,在过去的一年中:
3月26日,服刑近十载的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宣告无罪。
4月25日,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院依法宣告被羁押十余年的李怀亮无罪。
5月3日,因涉嫌制造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羁押了近十二年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7月2日,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五人抢劫、盗窃案再审宣判,认定其在1995年抢劫并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事实不成立,撤销原来的一、二审判决。
【客观剖析】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不仅给案件当事人带来巨大的伤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所以司法体制改革仍需不断推进,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发生原因】
1.办案人员自身职业素养没有达到相关要求。在办案过程中没有秉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职业理念,切实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办案人员个人所具备的业务水平能力和经验不足,没有能够能迅速洞察案件争议焦点,预测案件的发展方向,在保证案件效率的基础上有效地纠错和防错。
2.司法体制不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在不断推进,但是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仅注重实体方面的审查,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轻视其程序方面的审查,忽视保护当事人程序方面的权利。由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在法定的八种证据中过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忽略其他证据的审查,导致一些案件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草率结案,如河南赵作海、湖北佘祥林、云南杜培武案等等。
3.监督体系不完善。某些检察院对于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出的违法行为,碍于情面,不敢、不愿发放纠违通知书。而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漠视,不予回复,很多时候即便给予回复,后期整改措施单一、缺乏刚性。最终,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流于形式。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也不完善,造成司法腐败乘虚而入,办案人员的思想受到侵蚀,冲击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众的法律信念,同样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司法不公,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策】
为了避免和预防冤假错案再次发生,使其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点,必须努力探索预防措施:
1.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提高办案人员的自身职业素养。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这是依法正确办案的根基,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案件当事人权利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正确运用法律监督,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其次,作为案件的承办人,不仅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同时要自觉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坚持秉公执法,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完善相关制度。一方面应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惩戒司法渎职失职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并结合新法新规,积极开展练兵活动,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水平.教育。
3.各部门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监督,需努力构建自身监督体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深化检务公开,确保检察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等舆论的监督。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以此来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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