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行测常识新法之民事诉讼法

编辑:zhangrongfangcms

2013-02-01

随着公务员的热潮,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考公务员,在此,精品学习网的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山东省公务员考试的行测考试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总则部分

(一)管辖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1.选择管辖适用范围扩大: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适用的案由不再拘泥于合同纠纷,而且除原法条规定的可供选择的五个地点外,加入了兜底规定,这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时也适应了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管辖权转移的限制: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出于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的要求,本次修正案规定,必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由此便限制了法院擅自推托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的出现。

(二)公益诉讼的引入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只有自身直接利益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然而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和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公共利益越来越容易遭受侵害,但却没有一个适格的主体站出来主张赔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有权在自身利益并为受到直接损害的情况下,针对侵犯公共利益或某些群体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原《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规定公益诉讼。但当前环境污染、产品事故屡次发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罚。本次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三)证据制度的变化

1.电子证据: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范围后,电子数据也进入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范围,这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便利。

2.证人出庭的保障

(1)凡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出庭作证义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作证。

(2)严格限制书面证言:只有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才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3)物质保障:证人履行出庭义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该当事人先行垫付;法院依职权通知的,法院先行垫付。

二、审判程序

(一)公众监督的加强: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本条将生效裁决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进一步保障了审判的公平公开,并有助于督促各级法院提高业务水平,避免错案的发生。

(二)简易程序更简易

1.适用案件: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

2.一审终审的条件:法院审理上述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三)再审程序的再修改

1.再审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回避程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剥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7)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再审的提出: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不停止原判的执行。

3.禁止再审: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后果: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止原判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

另外,本次修订还对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同时针对调解结案率提高的现状,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程序;针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对于支付令、送达程序等也做了修改。但相比之下,亮点还是在于公益诉讼的增加和再审程序的进一步明确,我们提醒考生,这部分也是需要着重加强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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