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公务员考试公告(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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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全部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各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考试内容适当增加对宪法法律知识的测试。《申论》考试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在机关单位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乡镇机关的招考职位,使用C类试卷。

(二)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7∶00    申论(A类、B类、C类)

笔试地点在我市设置。笔试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和要求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公布及面试人员确定

笔试结束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1:3比例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成绩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需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并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详见附件3)。基层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5年5月5日报名开始之日为截止日期。其中,招考职位进一步明确要求有相关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并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5年5月5日报名开始之日为截止日期。

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采取“五抽签一换号”的办法进行,即考生、考官、监督员、考生代表和计分员分别通过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官组别、监督考场、考官组对应的考场号和计分考场,考生考场号在面试当天随机换号。为了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监督,除每个面试考场设置1名考场监督员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邀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法院、检察院招考司法警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面试考场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按照职位录用计划,等额组织现场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执行。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体能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作自愿放弃。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放弃造成的空缺,在体能测评范围内依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体能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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