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山东滨州公务员考试体检相关事项

编辑:sx_xiexh

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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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5年滨州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2015年滨州市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告》规定,现公布进入体检考察(考察政审)人员名单(见附件),共291人。

定于2015年8月12日-14日进行体检,共分三期进行,各职位集合时间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1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按附件中体检集合时间到市人社局(府右街37号)南门前集合。

二、考生缴纳体检费350元(含早、午餐费) 。

三、体检前不准吃早餐、不准饮水。

四、考生在体检医院内不得随意走动,在体检的全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有事请告知工作人员。

五、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六、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考察政审)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将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七、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八、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十、公安系统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有关体检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检查。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十一、因放弃体检考察(考察政审)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十二、体检前尚未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的,视为弃权。

市直机关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组织。

咨询电话:0543—3162973 3301013 3162280

附件:2015年滨州市考录公务员(含人民警察)进入体检考察(考察政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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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15年山东菏泽公务员考试体检通知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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