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征税何以被误认为“趁火打劫”:山西省党群系统面试热点

编辑:sx_weizc

2012-12-12

房产加名征税何以被误认为“趁火打劫”:山西省党群系统面试热点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婚前房屋谁付钱,离婚后房子归谁”的新规,不但激起坊间热议,也引来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热潮。为防日后落得个“净身出户”,为自身权益计,不少女性要求男方将婚前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将其变更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但随之而来的征税问题,却为公众始料未及,不解之余多有愤懑。

不能不说,媒体的相关报道及评论,给公众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误导,并由此加剧了此征税行为乃是借机“趁火打劫”的错误认知。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凡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的,都应缴纳3%-5%的契税。而女方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上给自己加名,在无具体比例分配的情况下,实质就是要取得一半的房屋产权,已经构成了房屋赠与行为,对其按3%征收契税,自是于法有据;对于婚后所购房产要求加名的,因其在法律上被视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加名并不涉及权属变更,所以才不征收契税。

公众可以就房屋赠与行为该征什么税种、税率定为多少才合适、征收对象的范围确定等进行讨论,进而或可促进相关税法的修订,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婚前房屋加名这一行为征税,却是无可置疑的合法之举。实际上,此加名行为不但应缴契税,非直系亲属等三种情形以外的受赠人,通常还得按受赠房价的1%缴纳所得税。可见,关于对婚前房屋加名征税合不合法,并非一个真问题。但公众为何对此仍是一片责难声呢?这或许不是一句税法知识欠缺就可轻易解释的,应该承认与它有关,但显然,它并不是抱怨产生的唯一缘由。

以人们的现实观感,一方面,民众税负痛苦指数高居世界前列,在显性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直接税之外,更主要更繁重的流转税,被隐蔽在了商品的价格之中。购物、出游、交易……只要有经济行为发生,就有税的存在,这本是税收常识,却经年不为人所知,相应的,纳税人的权利亦无从谈起。于是,每一次涉税事件,总能激起民众的滔天义愤,燃油税、车船税、个税,乃至携iPad入境的关税等等,无不如此。而另一方面,我们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三公消费糜耗惊人,居民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社会财富蛋糕的分配严重失衡,社会保障等福利与突飞猛进的财税收入不成正比……

于这样的社会图景下审视,公众对于事涉税收的责难甚至于“找茬”,便就不难理解。假若国能藏富于民,假若权利与义务对等,假若权力时刻敬畏民意,公众还会不会总是这么无来由地与公权唱对台戏呢?这,才是假问题背后的真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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