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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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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回迁户的权益:山西省2012年党群系统考试面试热点
12月1日,一大群人闯入河北省衡水市原精工机械厂家属院“钉子户”李桂君家,要求李桂君赶紧搬离。在遭到李桂君拒绝后,这群人砸坏了她家的玻璃,在她家墙上捅了两个大洞,还爬上房顶掀了几块瓦。这群人不是拆迁人员,也不是黑恶势力,而是李桂君原来的邻居们,因为李桂君等“钉子户”的存在,他们已在外漂泊了5年无法回迁。
在暴力拆迁层出不穷、“钉子户”很容易就获得普遍同情和声援的现实语境里,这则“回迁户无法回迁,愤而打砸钉子户”的新闻显得十分突兀和另类。回迁户们不堪居无定所的漂泊之苦,进而迁怒于“钉子户”,固然侵害了后者的私有财产权,已经涉嫌违法,却也由此将一个少为公众关注的议题引出,即当“钉子户”的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该怎么办?
这样的事件并不是孤例。较之更极端的例子,是广州市越秀区169户居民,因为仅存的一个“钉子户”而不得不在外漂泊了14年,最后不得不求助于司法诉讼。但它们似乎并未吸引舆论广泛而持续的关注,因为人们普遍倾向于认为,类似的商业性开发项目里,“钉子户”有权因捍卫自己的权益,而可以任意讨价还价,可以因达不成自己的要求而拒绝搬迁。
法理上看,这似乎站得住脚。《宪法》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中的“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等法律条款,几乎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依据。国外商业用途乃至公益设施建设为私有房屋让路、改道的案例,也常常为人们作为佐证引用。但问题是,《宪法》也好《物权法》也罢,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漫天要价。当“钉子户”们动辄狮子大开口的时候,他们所要主张的权益是否已经超出受法律保护的范畴?至于国外的案例,则因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与我国国情并不可同日而语,不能简单对比。
“钉子户”的出现,与其合法权益长期被低估、被损害有很大的关系,在得不到保护和救济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来维权。但现实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个人私欲无限膨胀而呈要挟之势。
河北衡水这则新闻中的“钉子户”,不接受1:1回迁方案而提出的“给精神补偿费,单独安置,还要个车库”的要求,无疑就显得不合情理。回迁户们也说,“大多数居民都觉得方案合理,怎么就他们觉得不合理”。在其他“钉子户”维权事件中,类似以及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漫天要价也屡屡出现。
就眼下来看,这样的现况还很难被法律阳光所照耀,众多回迁户们要么长期忍受,要么如新闻所述得靠私力救济。求助于司法诉讼的,似也未见有相关法条的支持,诉讼结果难言乐观。我们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当个别钉子户让绝大多数回迁户伤不起的时候,法律或本不该在这里缺席。反观我国香港地区,私人发展商收购物业,如有超过90%的业主同意,则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有明确法例支撑的。两相对照,我们如何兼顾拆迁事件中与此相类的个体与群体利益,恐怕就还需更进一步的探索,并以之作为对现实的回应。
文章来源于:山西千秋公务员考试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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