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2-08-20
四、民法部分
(一)民事法律知识中的基本概念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四)监护人的顺序及监护人的职责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
(七)法人
(八)代理
(九)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十)物权
(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十二)债权
(十三)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
(十四)民事责任
(十五)诉讼时效
(十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标签:山西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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