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liss
2014-09-16
申论辅导资料-热点解析明星代言须先使用
【背景链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标准表述】
这些年,因为虚假代言而深陷舆论漩涡的明星的确不胜枚举。宋丹丹代言的优卡丹、周杰伦代言的闪亮滴眼液、姚明代言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尽管这些没有都被证实有问题,但关于明星虚假宣传的探讨,还是甚嚣尘上。在公众的固有认知下,明星代言应该谨慎一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明星拿了高额的代言费,理应是代言产品的“利益共同体”,为产品负责,显然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种写照。
在一次次的探讨中,对明星的代言,也一次次得到了规范。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这是一种进步。如今,广告法拟进行修改,对明星代言进行更加严苛的规范,明星代言不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没有使用不得代言。至于规范的范畴,既包括明星代言的商品也包括明星代言的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此次广告法的修改,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不过,对于“明星代言应先使用”的规定,还是引发极大的争议。除却支持的声音,也有一些人提出了质疑,称对企业商家的产品进行监管与管理,理应是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今对明星代言进行严管,给其戴上紧箍咒,是不是有推卸责任的嫌疑呢?甚至有人直接表示,不能让严管明星代言成为监管部门失职的挡箭牌。这些担忧,有一定的道理,毕竟,明星的主业不是监管,对产品与服务的真假、是非,的确是分不清的。但事实上,规范明星代言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其实是不矛盾的,而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事实上,在美国,明星代言广告属于证人广告范畴。同时,美国对于证人广告有着明确的规定: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或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可以说,如今广告法进行修订的内容,如明星代言须先使用,显然是一种向国际接轨的方式,并没有什么问题。
而早有经纪人向媒体曝光,称明星多数不了解也不使用自身代言产品,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却“诱导”粉丝去使用,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众所周知,很多人买一种产品或服务,也往往是源于“明星代言”,这种情结是客观存在的,如此,明星代言的确应慎之又慎。明星做为公众人物,尤其应该强调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意识,谨慎对待产品广告,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众、危害社会,否则,引火烧身只能是咎由自取。
申论辅导资料-热点解析明星代言须先使用
标签:辅导资料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