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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21公务员联考申论考前冲刺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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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4.在数字出版领域,完善相关版权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也已经成为众多业内人士的共识。数字出版在版权法规方面应该有一个革命性的变革。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表示,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但客观来说,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是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而已。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传播方式也出现了新的途径。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广泛性、交互性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几乎是颠覆性的革新。网络既是一种传播平台,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传播介质的不同,注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法会发生冲突。我们的《著作权法》虽然经历了两次修订,但还有一些内容与现行社会的需求、技术的发展有一定差距。目前的《著作权法》有几个方面需要进行修订:首先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在北欧、挪威、瑞士这些国家的组织管理权可以延伸。如果不是会员的作者,使用者还有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使用非会员的作品,这是为了保护非会员的权利人合法享有权利,组织同时会采取公告的形式寻找作者、权利人,把收取的版权费转付。但我们的《著作权法》却没有这样的条款,目前我国的数字版权、手机阅读或者是电子阅读器涉及到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如果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使用者、数字出版产业的生产厂商、渠道运营商就不能去传播。所以我们应该明确集体管理组织有延伸的权利,管理非会员的作品。

国家对著作法的制定、监管和实施全部集中到了传统出版模式,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家对盗版打击力度的提升,著作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目前有关数字出版的主要法规还是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近几年来,这项条例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已经暴露出很多的问题。面对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来讲,我国的法律修订完善速度还是太慢了。但是,未来的出版业前景是数字出版,政府把目光放到传统出版业中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的数字版权进行有效保护,随着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90%的侵权现象源自互联网,其原因就是我国互联网的本质是免费提供资源给每位用户进行互换从而进行资源传播。目前,我国要想有效避免侵权案的发生,互联网改革必不可少,虽然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事情,但是我们必须开始着手去做。”

目前,我国的盗版是非常猖獗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于盗版的惩罚力度是比较小的。西方国家对盗版的判决可能会使企业破产,国内现行《著作权法》却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如果自己的实际损失无法证明的话,对方要提供非法所得,两项均无法证明的话就则法官自由裁定,判赔最高达到50万元,50万元是不足以达到遏制和打击盗版作用的。

大多数侵权案的发生也是由于著作人或出版社对市场的了解比较少,仅仅是把数字出版当做渠道的扩宽而忽略对版权进行有效保护,从而造成版权流失。此外,数字出版商大多数不向著作人提供销售报告,隐瞒真实销售数据,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已成家常便饭。因此,版权授权不规范,后台销售数字缺乏第三方监督,已经成了数字出版很难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产业整体的迅猛发展,数字版权保护还是应该由政府牵头去做,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5.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不完善也是困扰业内的一大难题。例如网络原创文学面临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网站和网站之间未经许可转发和盗用作品等问题;电子书提供商在与出版单位签署电子书内容预装或下载协议时,则会遇到数字版权归属问题,如果版权属于作者本人,出版社则可能越权签署协议,造成事实侵权。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共享基础框架的方法——云计算。云计算是指IT基础设施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源(硬件、平台、软件)。 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云”中的资源在使用者看来是可以无限扩展的,并且可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按使用付费。这种特性经常被称为像水电一样使用IT基础设施。 “因此,建立统一的在线数字出版综合服务云出版平台,使分散的、碎片化的出版资源整合成整块的‘云’,对出版商和渠道商来说都是一件好事。”通过云出版平台,出版社可以对社内资源加密,可以选择发行渠道进行授权、安全分发,渠道运营商可以打通各种渠道的终端应用,方便获取出版单位授权的资源进行运营,一切的流程通过云出版服务平台进行,渠道的销售数据随时反映在平台上,甚至连读者的查询、点击、购买等行为,出版单位也可以通过该平台了解掌握。据悉,一个国家级的平台正在建设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目前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一起启动“国家版权监管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建立完整、权威的国家基础版权数据中心,承载全国范围内的著作权登记申请查询、著作权交易管理与备案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络监管系统一期工程国家投资2800万元,力图实现对中国内地能够访问的10万多个出版类网站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预警。最终要实现监管对象信息化、监管依据规范化、监管流程自动化、监管机制流程化。

6.国外的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开展较好。因为他们有成熟的版权代理人制度和版权保护制度,平台商要获得数字版权的途径相对直接,只要按照规定合理获得授权、支付费用、双方洽谈好盈利分成,就可以顺利实现。在国内,大量的作品依然难以完成数字化转换,这就使得数字版权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

版权代理人是指连接作者和出版商的中间机构或个人。他们与作者签署版权经纪合同,帮助作者寻找作品出版和发表机会,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根据经纪合同的约定,经纪人负责处理与作者有关的版权事务,包括寻找出版商、出版合约谈判、市场推广安排等等。将作者从繁冗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节省时间和精力,专心创作。与西方国家成熟的版权经纪制度相比,中国作者的创作和发表过程要辛苦得多。一些知名作家,创作过程中不断受到出版商的打搅,至于一般普通作者,辛苦写完书稿,又要花费大量精力、时间寻找出路。建立完善的版权代理人制度,不仅可以免去作家出版的辛苦,也可以使作家的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7.第四届数字出版博览会主论坛上,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所长郝振省在谈到中国目前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现状时说:“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制定严重滞后,尚存盲目性。”数字出版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十一五”期间,虽然我国已经完成了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体系表的制定工作,但基础性标准和关键性标准仍旧缺位。随着手机出版、网络游戏出版等新型出版领域的日益壮大,数字出版的标准化制定工作也日益迫切。“我们一直在努力构建这一标准体系。”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副主任刘成勇表示,目前其所在的信息中心已经把数字出版划分出十一大类,并分别开展标准制定调研,每个领域都将邀请业内外知名企业参与,共同完成标准制定,“比如电子书领域,我们将邀请方正,地图领域将邀请百度,网络游戏邀请的是完美时空。”“如果能建立这样一种国家认证机制保证产业各环节的利益,我们非常有兴趣参与到标准和流程制定过程中。”国内最大的期刊网络阅读平台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对此表示赞同。

版权问题是影响数字产业链的重要因素,数字出版转型有几条解决之道:一是政府要加大力度扶持数字出版技术企业,因为要推动数字出版的进步,必须依靠科技;二是要建立产业联盟,制定行业标准,只有整个行业有了标准,才能稳定发展;三就是需要重新立法,因为原来的相关法律已经不适应目前的时代特点,行业联盟和法律有机结合,整个数字出版行业才能真正健康发展。健全的行业标准,不仅有利于促进数字图书的发展,更能够有效保护数字版权,维护作者的利益。

8.目前,媒体形式日新月异,数字出版不可能按照传统版权授权模式进行,必须要通过技术手段、国家认证机制来建立一整套数字出版流程,能够让涉及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保护。我国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每次出现侵权案时仅依靠现有的政策法规被动地去应对,这显然远远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需要政府考虑到产业整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论证,关键是我国的数字出版保护要具有前瞻性,要站到世界的前面去考虑数字版权保护才能有效保护我国国内的数字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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