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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申论范文:慈善行为不能“权力统筹”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7-20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提供公考申论范文:慈善行为不能“权力统筹”,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把慈善这一社会性的分配机制变成行政摊派、权力统筹,容易让人产生逆反心理,无形中销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最近有两件事广受关注:其一,广东东莞政府部门集体办理“月月捐”——绑定一张银行卡,每月固定扣10元以上“捐款”。当地一名干部称,10元标准,并不过分。其二,沈阳、济南、西安等地群众向媒体反映,他们正在读小学的孩子被学校要求加入红十字会,并要缴纳5元会费。

针对批评质疑,东莞市民政局表示,“月月捐”可以随时参加随时退出;几个地方的红十字会也强调,中小学生入不入会,完全自愿。然而,在政府部门、学校这种对个人表现颇有压力的场合,即使内心对这种方式并不认同,又有多少人会因为几块钱的“小事”公然退出类似的“集体活动”?

小事其实不小。“郭美美事件”之后,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公众的慈善热情,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人们对于慈善的关注程度则有了极大提升。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前一些司空见惯的“慈善模式”正在被重新打量,比如对动用权力募捐的反思,比如对善款去向的关切。正如日前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所说,一系列舆论风波引发的思考,让政府部门、慈善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现代社会中如何开展让人民满意的慈善有了相当程度的反思,这对于提高慈善组织规范程度、运作水平是一个促进。

近段时期以来,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推出一系列举措,推进善款使用的公开、透明,力图重塑慈善公信力。然而,改革不会一蹴而就,公众善心重聚需要一个过程。在我国慈善运作“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弱”的背景下,如何还原慈善的自愿本质,如何防止“慈善初衷”被随意篡改,如何提升社会整体的慈善质量,种种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学校,可以号召、鼓励、引导慈善,但是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运用权力手段搜集慈善资源必然会破坏慈善生态。把慈善这一社会性的分配机制变成行政摊派、权力统筹,容易让人产生逆反心理,无形中销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至于那些假借慈善之名去圈钱圈地、牟取私利的行为,就更是与慈善全然无关,体现的只是权力的滥用。

正如有专家所分析的,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存在着“三低三高”的局面。“三低”是:整体起点低,慈善组织数量低,捐款数量低。“三高”则是:需求极高,热情极高,开放度极高,而且因为有网络支持,现在已和世界连成了一片。在这样的背景下,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慈善真正植根于社会、依托于普罗大众,离不开慈善环境的培育、慈善文化的涵养、慈善制度的健全。在这方面,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既是对执政智慧的考验,也是对依法行政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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