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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考申论范文:“阳光法案”也需要阳光

编辑:sunw

2012-10-17

各地公示对象、内容、方式的变化,恰恰说明财产公示涉及面广、压力大,宜于渐进式探索,并在关键领域突破

从民意期待到官方声音,再到一个个“炫富门”的接力推动,官员财产公开的政策方向已经足够清晰,然而操作上的制度推进仍面临阻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苏淮安提出拟任干部全部实行财产申报公示,值得关注。

细看淮安试点,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比起第一个“吃螃蟹”的新疆阿勒泰,淮安公示对象范围较大,从县(处)级及享有职权的干部扩至乡(科)级干部——但公示仅限于内网,不及前者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力度大;与浙江慈溪相比,淮安的财产公示增加了问责条款,对拒绝申报或隐瞒重大财产的拟任干部不予提拔,但公示内容没有慈溪广泛,比如公示没有涉及在职、调任、离任、退休等情况。

对于一项改革,看到它的缺陷,努力拾遗补缺,是正确、理性的选择。如果一味苛责求全,抱着急迫心态,可能打击改革者的积极性。更何况,各地公示对象、内容、方式的变化,恰恰说明财产公示涉及面广、压力大,宜于渐进式探索,并在关键领域突破。

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取得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此后,世界许多国家借鉴这种做法反腐倡廉。上世纪80年代,我国提议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历经20多年,虽在不断探索,但总体进展缓慢。公布官员财产究竟难在何处?

公示财产的真实性难以核实。有的干部提拔时“冰清玉洁”,一旦东窗事发,却能查出大量不明财产。从现有的制度设计看,干部每年都要申报财产,为何贪腐者能瞒报收入来源而不被发现?回到淮安的方案,看似把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债务五类财产情况“一网打尽”,但要厘清这些财产谈何容易?单就房产来说,由于城市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外地房产无法查询。

公布财产还遭到官员或明或暗的抵制。纵使是合法收入,一些干部也怕“广而告之”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担心个人和家庭隐私曝光。而那些“心中有鬼”的官员,当然要想方设法隐匿、转移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

在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民众对官员财产公开抱有很高期待。正如中央领导一再强调的,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落实,是防止干部贪污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淮安的改革刚起步,但其勇气仍值得鼓掌。相对于一些地方“噤若寒蝉”、“雷声大雨点小”,淮安在制度设计上向前迈了一步。

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的法律,被认为是“阳光法案”。“阳光法案”本身也需要阳光,需要决策者对公示内容真实性、公开范围、保障信息安全等进行制度设计,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监管、金融实名审查等信息统计体系,当然,更需要群众共同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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