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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申论预测2014::落实“同工同酬”还有哪些关卡要破除?

编辑:sx_zhangby

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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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明确提出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7月1日 《新华每日电讯》)

目前,在我国一些国有性质单位存在着大量的临时性用工,在一些通讯商营业厅、加油站,甚至几乎没有正式工。劳务派遣人员面临“捧着同样的饭碗吃着不同的饭”“同工不同命”等不公平待遇,但在强势的用工单位面前却只能忍气吞声。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直指劳务派遣泛滥及“同工不同酬”现象,给临时工带来了曙光。然而,在编制受限、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实际困难影响下,将相当大规模的“临时工”在短时间内转正或是裁撤,都存在巨大的阻力。

但“开弓没有回头箭”,“用工双轨制”的不合理现象关系几千万人的前途命运,必须下大决心推进改革。如果长期纵容临时性用工,将产生更大的人为收入差距,导致出现不同的“阶级”或“集团”,对市场化改革、对社会稳定都将是长期的阻碍和隐患。

落实“同工同酬”首先要下决心解决细化政策。“新政”虽然对“临时性”做出“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的明确界定,但“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等表述却给企业随意扩大劳务用工留下了空间。此前一些业内人士提出的对辅助性岗位限定“两年”期限的建议并没有被采纳,或许就是对实际困难的“折中”。

此外,执法部门需下决心敢碰大型国有企业,以倒逼其逐步、逐批将临时工“转正”,否则这些企业始终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不规范用工,“同工同酬”将难以推进;国有企业管理部门需下决心改革国有企业用工制度,做到“能招能管”“能进能退”,从根本上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泛滥现象;政府部门需下决心行政改革,以“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减少用工量。

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地方政府可有更大作为。比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日已初步提出将“替代性”工作岗位的一定期间明确为一年。其实,各地在“辅助性”及“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等方面都可给予更明确的地方规定,这样既推进了用工改革,又可避免“一刀切”所带来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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