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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公务员录用综合考试申论试题

编辑:lirj

2013-02-19

鉴于考生们对申论真题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13年公务员录用综合考试申论试题 ”一文,供大家参考!

13年公务员录用综合考试申论试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由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2)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草案。

(3)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7月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草案进行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行政许可法》,并再次将《行政许可法》列入2003年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连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负责,踊跃发表意见。仅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就做了8个方面,40多处修改。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这部法律,这么高的通过率在我国的立法史上也是少见的。

(4)这一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也规定了不许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 ;规定行政许可除非由法律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必须有时间限制,不得无限制拖延;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有充分的公共利益,并且给公民和组织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禁止行政许可转让,严禁资格考试强制培训和购买指定教材等等。

(5)《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将那些市场主体做得了而且做得好的事项完全交给了市场主体,大大缩小了政府审批的范围,从根本上体现了还权于民。因此,《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是公民和其他市场主体权利的一次大解放。《行政许可法》从限制政府的许可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两方面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在《行政许可法》总共8章83条的法律中,有29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占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其涉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听证、变更、延续,特别程序等行政许可实施的方方面面。有关程序的每一个条款中,无不体现了便民原则: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依法需要几个部门几道许可的,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事,集中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以防止“暗箱操作”;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最迟在30日内做出决定。行政许可法在程序方面的规定不仅严格,而且细致,极具可操作性。如规定行政机关的受理决定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以便有据可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以免当事人多跑路;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要书面答复等等。

(6) 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启动,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我国政府的管理理念、工作思路、施政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跑”审批将一去不复返,曾经高高在上的政府将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上与公民对话。从“行政审批”到“行政许可”一词之差,却反映了政府在管理理念上的变化和突破。

(7)《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上,剥夺了部门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设置权,有力地遏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这一规定意味着,今后只有法律,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任何形式的红头文件都不得染指许可,否则均属无效。

(8)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数量,《行政许可法》还通过规定许可范围,列出许可项目等方式规范立法机关的设定行为,强调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得设定许可。即使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也不宜长期存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机关必须适时进行许可评估,及时修改和废止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当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否则应停止实施。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遏制各级行政机关滥设行政许可具有重要意义。

(9)《行政许可法》明确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原则。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且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指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室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要将有关决定和申请人的资料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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