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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安厅民警培训中心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编辑:qinh

2011-02-14

广东公安厅民警培训中心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广东省公安厅民警培训中心是经省编办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广东省公安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岗位计划12个(详见附件:《广东省公安厅民警培训中心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职位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 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公开招考。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

招考对象分为2011年毕业生(须为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除2011年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人员)两类。报名时须按招考对象类别对应报考。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为18至28周岁(1982年12月1日至1992年11月30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放宽至30周岁(1980年12月1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标准执行。

(五)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六)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生源)的报考者,需具备广州市入户条件。

(七)其他条件详见《广东省公安厅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时间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2、报名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3号(广东省公安厅礼堂)。

3、报名时间:2011年2月21至23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30至17:00。

4、报名所需材料:报名者须持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小一寸照片5张。

(二)报名要求

1、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岗位,学位种类不能等同于报考专业,不能用新、旧版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五、招聘程序

(一)笔试

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申论(一份试卷)。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笔试时间:2011年2月27日上午9:00至11:30(初定)。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成绩按100分计算,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同时设定笔试入围分数线为60分,低于入围分数线的,不能进入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每个招聘岗位按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对象(未达到1:5比例的职位,则按实际报名人数相应减少招聘指标,并按实际报名人数开考)。笔试成绩相同时,视为该岗位面试并列。

(二)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对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适应岗位

位专业要求的业务素质及潜能进行综合考评。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人员所持证件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三)体检

遵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规定,组织体检。

按报名者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以及招考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的,按成绩高低在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四)考察政审

遵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规定,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政审考核程序。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在同一岗位中按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递补。

(五)聘用

报考人员经考试、考核、体检、考察政审及公示后,择优聘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广东省公安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六、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身份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不具有国家公务员及人民警察身份。

本公告由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0-83119021

联系 人:王洁莹

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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