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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3
五、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学生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下岗人员及社会人员以户籍所在地的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在职人员以在原单位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和档案为主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进行递补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一)2008年6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
(二)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非本县)的应届毕业生;服务期限未满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特设岗位教师”;
(三)有犯罪前科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四)有政治、经济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五)发现有其他较严重疾病;
(六)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
(七)在职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九)其他不能聘用的情况。
考察不合格的或放弃考察的,按本《简章》规定条件依次递补。
六、聘用审批
经笔试(含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事业单位招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属新参加工作或聘用前系工勤岗位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属正式干部身份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关系。
聘用人员应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见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被正式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见习期),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招考(聘)或提出工作调动等事宜。
标签:事业单位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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