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宪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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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2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I.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宪法是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

2.促进法制的统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它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1.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2.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四)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环节和体制作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应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三、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l)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人大代表都由民卞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几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是否违宪实施监督。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体现了时代特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经历了4次部分内容的修正: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至第十1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几次会议于通过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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