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01-05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3陕西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土地征收该如何公平补偿”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日前闭幕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征地补偿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指出,目前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仍存不同意见。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曾提出,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由于牵扯到被征地对象和地方政府的根本利益,也牵扯到法律公正,注定会有不少争议。由于存在争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法延期,完全可以理解。多一些时间思考和讨论,才有希望化解分歧形成共识。
显然,集体土地征收有很多争议点,比如,如何确定补偿标准,谁是土地交易主体,如何确定征地补偿程序等。其中,补偿标准最受关注。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征地过程是否顺利,还关系到地方政府和投资者利益。所以,征地补偿制度修法延期的主要原因,很可能是补偿标准有争议。
据悉,有关方面已经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对如何计算补偿数额未明确规定。很显然,“公平补偿”相比“30倍上限”是一大进步,但是如何确定公平补偿却是不太容易的事,因为对于“公平补偿”可能会有不同理解。
所谓“公平补偿”,无论是对于征地方来说,还是对于被征地方而言,补偿标准都能接受。但现实情况是,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利益冲突,都能接受补偿标准的情况很少见。如果征地方补偿太少,被征地方就不会接受;而被征地方提出的补偿要求,同样征地方一般很难接受,因而,征地与拆迁矛盾不断。
在笔者看来,尽管集体土地征收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公平补偿”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补偿原则,并围绕每个原则制定详细的补偿政策。
首先,“公平补偿”应该是市场化补偿。即征地补偿标准应该由市场来定价,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直接来谈判。无论是目前的“30倍上限”,还是业内专家建议土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都是人为在预设补偿标准,只能在这个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偿和交易,无疑,这不符合市场规律,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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