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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本次公开选调采取综合淘汰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成绩按以下原则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1、笔试
笔试由我厅统一组织,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时间为3月25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成绩和职(岗)位排名暂定于2017年4月中旬公布,考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缺考笔试科目或笔试成绩为0分的报考者,视作自动放弃,取消报考资格。
2、面试和资格复审
按选调计划1:3的比例,我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选。拟进入资格复审的最后一名为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及面试由我厅负责组织实施,时间暂定4月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持报名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职(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方可取得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进入面试少于3人的职(岗)位,招考单位可不予选调。
取得面试资格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80元面试费的面试人员,由我厅发给面试通知书。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职位职责的素质和能力。面试工作结束后,由我厅于面试后3个工作日内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告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含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及排名)。
(四)体检
1、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我厅职(岗)位公开选调的名额,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下同。
2、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选调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3、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我厅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4、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我厅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职(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五)考察
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我厅负责实施。坚持用好干部标准“选人”,注重“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的用人导向,对拟调干部进行从严考察。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和人事档案、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选调职(岗)位的匹配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组要在核实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的基础上,如实写出考察报告。我厅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试用人员。
(六)试用
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试用的规定,试用人员需到选调单位顶岗试用3个月,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确保人岗相适。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
(七)公示及调动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作为拟选调人员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本次选调的,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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