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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市选调生管理办法

编辑:sx_liss

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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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加大选调生选拔使用力度,根据《关于适应辽宁全面振兴需要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意见》(辽组通字〔2006〕8号)和《关于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铁岭工作的意见》(铁组发〔200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包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和经市委组织部直接从高等院校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选调生一经分配到基层,其人事、工资等关系均隶属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条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才。同时,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收和安置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做好选调生的接收和安置工作,确保选调生按时到岗。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接收单位的选调生,需报省(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五条 对到乡镇(街道)工作的选调生,要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安排培养锻炼单位。确定锻炼单位时,要根据选调生本人基本素质和特长,选择领导班子强,各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回原籍县锻炼的,不要安排到原籍乡镇。对女大学生要适当给予照顾。

第六条 选调生参加工作时间从到省(市)委党校学习之日算起,工资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各接收地区和部门应及时办理上编、调资和任职等手续。要明确选调生的职责分工,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 培养和管理

第七条 各接收地区和部门要针对选调生的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确保选调生健康成长。

第八条 要重视选调生的思想教育,促使选调生转换角色,定准位置,真正做到融入基层、热爱基层和服务基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要教育选调生正确对待名、权、位,克服“镀金”思想,安心基层工作,创造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

第九条 要搞好统筹规划,把选调生的培训纳入到市、县两级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中,每2年在市、县两级党校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轮训。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累计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选调生任职后,要进行系统的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使选调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不断提高选调生的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

第十一条 要有计划地安排优秀选调生经历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工作锻炼,以提高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使选调生在实践中磨练意志品质,锻炼成长。

第十二条 要推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选调生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脱产学习等重要事项,要向组织部门及时报告,掌握情况。要完善年度考察制度,选调生工作满一年后,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各县(市)区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党组(党委)共同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选调生接收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关心选调生的生活和学习,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婚姻、家庭等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选拔和使用

第十四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 至3年后,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拔任用、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经考察适合做乡镇(街道)或市直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工作的,可提任乡镇(街道)党政副职或市直事业单位科级副职,对政治素质好、表现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可列入乡科级正职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五条 要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腐观念,注重知识、能力和工作实绩,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选调生成长进步。安排到乡镇(街道)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选调生,工作半年后,经组织考核,具备条件的,可任乡镇(街道)主任助理;一年试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安排任乡科级领导职务。对在基层锻炼中工作实绩突出、特别优秀的选调生,可破格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和市直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今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

第十六条 做好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是确保选调生工作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选调生的选拔使用工作,不断加大选调生选拔使用力度。市委组织部将对选调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把选调生工作作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的协调配合,形成推进选调生工作的合力。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对选调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培养使用制度和管理办法,做好选调生的调训,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接收部门党组(党委)在选调生的培养使用方面负主要责任。负责抓好选调生的教育培养,全面掌握选调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工作待遇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做好选调生的选拔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和选调生工作单位主要负责选调生的培养和日常管理。要按照有利成长、方便管理的原则,给选调生安排工作岗位和分配工作任务,确定联系培养人,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选调生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根据选调生的德才表现提出初步使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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