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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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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方面应该对这些年来发生在夜间的拆迁事件进行系统梳理,看看哪些事件进行了查处和纠正,责任人受到追责;哪些事件最后不了了之,无人负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拆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在谈及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一起拆违案件时指出,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8月30日《京华时报》)。
最高法发布的十大拆迁典型案例,对于目前忙于拆迁的地方政府具有警示意义,一旦拆迁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就有可能被法院纠正。这说明,不少地方法院切实捍卫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公信力,保障了部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而引起舆论关注的强拆违建不得在夜间进行,其实是最高法向我们普及了一个法律常识: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比如发生在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的这起拆违案件,由于是在凌晨5时(休息时间)进行,被认定为行政行为违法。
众所周知,无论是拆除违建还是拆除居民合法建筑,发生在夜间强拆的例子举不胜举。被拆迁人一般还在熟睡中,就被一帮人突然闯入以暴力的方式拖出房屋外甚至距离房屋几十公里外,当被拆迁人回来时就剩一堆废墟。个别夜间强拆事件由于受舆论关注,拆迁实施者被追究责任,而更多的夜间强拆,则不见被追责。
比如说,去年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畜牧局原局长房屋半夜被强拆,事后当地相关各方均不认账,自然谈不上追责了。而这种夜间强拆合法建筑,显然是违反物权法和刑法。由于夜间拆除违建违反行政强制法,夜间强拆居民合法建筑违反物权法、刑法等,都应该对拆迁实施者追究法律责任。
现在的问题,一是拆迁实施者往往事后不认账,房屋被拆已成事实,却没有人为此负责。拆迁实施者之所以要在夜间实施,主要目的是在被拆迁人放松警惕的情况下,借助夜色来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给了有关方面推卸责任的机会。再加上拆迁实施人一般事后消失,所以没有人为夜间拆除担责。
二是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在夜间拆除事件发生后,不积极作为。由于拆迁是一种政府工程,地方有关部门为了所谓的地方大局,往往在夜间拆除事件发生后,既不主动查处,而且在受害人举报后,能拖就拖,甚至没有结果,最后不了了之。
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应该对这些年来发生在夜间的拆迁事件进行系统梳理,看看哪些事件进行了查处和纠正,责任人受到追责;哪些事件最后不了了之,无人负责。显然,所有的夜间拆迁都与地方政府有一定关系,如果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就应该让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来承担责任。总之,夜间拆除与强盗行为无异,必须严厉惩罚。
白天也不行
对于合法建筑,地方政府即便是在白天实施强拆,亦属违法行为。因为2011年出台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明确取消了行政强拆,将强制拆除权力赋予人民法院,规定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之后实施强拆行为。所以,对于合法建筑,地方政府即便是在白天也不可对其实施强拆行为,而只能申请法院经由审查确认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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