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7-02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提供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之民事责任重难点分析,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考查内容及考查比例,今年的考查内容是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及婚继法、民事责任,取消了往年考查的知识产权部分,新增了婚姻法,明确了五个部分所占的比例是20%。民事责任部分相对知识点较少,在这样的考查比例下,意味着对民事责任的考查深度较深、考查难度较大,对这部分的备考,考生需在全面的基础上掌握难点、突出重点。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部分内容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考生需要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条件、表现类型这三个知识点即可,不需要投入过多的时间。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部分主要是结合合同法分论部分,特别是合同履行这个知识点进行考查的,因此相对来说,考查难度不大,考生备考过程中主要掌握违约责任的类型: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分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此部分内容是民事责任的重中之重,在民法体系中,侵权责任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另外,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也标志着这部分内容因涉及新的社会热点、新的法律是命题人考查的热点。
考生对这部分的复习会觉得此处知识难以理解、对法条难以记忆,很多考生对这部分的内容选择了放弃或者是死记硬背法条规定,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对这部分的知识,建议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主要是把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特殊侵权的类型。
要能应对这部分的考查,首先要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还延伸出过错推定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根据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判定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次,要掌握的是特殊侵权的类型及其责任的承担。在大纲中明确规定的12种特殊侵权类型中,重点掌握的是监护人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饲养责任、建筑物责任及教育机构的责任这5种特殊形式,理解归责原则是掌握特殊侵权责任的基础。
另外,笔者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总结,对几种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分类(分类见文后所附内容),希望对考生备考给予帮助。
附: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分类:
一、无过错责任
(1)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职务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污染环境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
(1)物件致损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补充责任
(1)教育机构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职务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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