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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民法专业知识:第十章其他物权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7-02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提供2012政法干警民法专业知识:第十章其他物权,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专业知识:第十章其他物权

1. 抵押权与质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所栽明的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是:

1) 标的物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而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

2) 是否移转占有不同。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而质权以以移转占有为成立要件。

3) 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权的设定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而质权则不能重复设置。

5) 收取孳息的主体不同。在抵押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是抵押人。在质权中,有权收取孳息的主体则是质权人。

6) 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质物隐含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列入担保范围,而抵押权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2. 转让与转包

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不同。转让必须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而转包既可转让部分承包经营权,也可转让全部承包经营权。

2)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不同。在转让中,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在转包中,

原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存在,其和接受转包的第三者一起承担承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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