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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专业知识:第十一章共有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7-02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提供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专业知识:第十一章共有,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专业知识:第十一章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

1)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人则是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 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即分出或转让,但共同共有人无此项权利。

3) 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共有财产时,共同共有人若没有协议,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而按份共有则直接根据共有人的份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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