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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法定继承(1)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7-03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提供2012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法定继承(1),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从历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而产生,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但是,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得适用遗嘱继承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具有补充遗嘱继承的特点。

(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定继承并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遗嘱继承则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只可说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但是,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也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例如,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所以,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

(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分关系确定的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一般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亲属关系是一种身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分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四)法定继定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应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遗产。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哪些亲属属于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近亲属:

(一)配偶

配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的相互称谓。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应是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仍然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原有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因不具有法定的配偶身份,此时不再是法定继承人;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法院已作出离婚的判决但判决未发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非法同居或者姘居的人,不具有配偶身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依法律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未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也为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以非法的手段或者程序取得结婚证明,其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为配偶,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解放前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若在继承开始时其婚姻关系未解除,则均为配偶。

(二)子女

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卑亲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论其随父姓或者母姓,也不论其是否已经结婚,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也是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既有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养子女是指基于合法的收养行为而成立的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中的拟制血亲子女。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意见》第22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其父或者母的再婚形成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解除。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我国《继承法》的此规定,只有与被继承人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继子女不论其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均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子女继承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样,继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在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也互有继承权。

(三)父母

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间互为继承人。继承法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作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拟制血亲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关系是因收养成立的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继承法意见》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24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是除父母外的最近的尊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概念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各个不同亲等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享有继承权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并非全体法定继承人同时参加继承而享有、行使继承权,而是按照法定的先后继承顺序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前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法律特征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排他性和限定性的特点。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直接规定的;排他性是指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所谓限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尽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人凭个人的意愿也可以指定第二法定顺序的继承人先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三)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规定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是最近的亲属,在法律上有相互扶养、抚养、赡养的法定义务,因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仅次于配偶、子女、父母的近亲属,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而同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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