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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1.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法律基础知识、公文写作和时事政治。笔试结束后,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参加笔试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考试用笔等物品。笔试拟于5月中下旬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结果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在笔试成绩合格线内,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人员。进入面试范围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同进入面试范围。笔试合格人数为零的职位,取消该职位聘用计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
其中,报考人员为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的加10分;全日制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加15分,直接计入笔试成绩。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须在报名资格审查时一并提交加分证明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不予加分。报考公安法制职位的不参加统一笔试。
2.面试
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其中公安宣传影视采访和编导职位、公安宣传影视和平面设计职位采用专业测试的方式进行。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为保证人员素质,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参加面试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3.综合成绩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各占50%,折算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报考公安法制职位的,面试成绩即为综合成绩。
4.体能测评
根据综合成绩,分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如综合成绩相同,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能测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测评项目为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不计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
受测者须严格遵守体能测评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在参加体能测评前,须签订本人身体状况确认书。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招聘机关将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体能测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时着运动鞋、运动服。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考察、政治考核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计划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体测合格的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1.体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和复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体检除视力另行规定外,其余均参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如对体检结果存在异议,报考人员可提出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最终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2.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拟聘用职位的要求,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政治考核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为辅员的情形。
(四)人员递补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政治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造成职位空缺的,可从本职位面试合格、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政审人选。
体检考察结束后,如有职位符合招聘条件的人数不足的,可将招聘计划调剂到其它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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