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liss
2014-08-03
精品学习网整理供2014年宁波市江北区考录公务员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考生参考学习。
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3)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4)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4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5)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口不限。
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上述人员中属于2014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3.截止2014年2月7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的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相关链接:
标签:浙江公务员考试报名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