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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八、体能(技能)测评
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军事技能测评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入围体能(技能)测评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技能)测评,或体能(技能)测评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九、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考机关根据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
十一、体检、考察
(一)体检
体检工作市级机关由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在体检前确认不参加体检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可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二)考察
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对优秀村(社区)干部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考察按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可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以下机关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报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能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不予录用。
在录用审批文件签发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被批准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本人放弃录用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均不再递补。
在次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示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参加体能(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标签: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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