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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3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2013年丽水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47号)精神,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3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3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743名,其中:市级机关30名,县(市、区)机关475名,乡镇机关153名,省垂管部门85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57名(其中驻监所检察官预备人选9名);从我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94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23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请于2012年12月31日起登录以下网站查询:
浙江组织工作网(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务员局(www.zjhrss.gov.cn/col/col2/)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
浙江人才网(www.zjrc.com)
浙江继续教育网(www.jxedu.com.cn)
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ishui.gov.cn)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sj.lishui.gov.cn)
二、招考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范围、对象
1.市级及以下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丽水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3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2013年丽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丽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历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外生源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4)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外人员(限报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以2013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3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1)、(2)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县、乡两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任满2个聘期、历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离岗的,3年内报考公务员享受在岗人员优惠政策。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6.乡镇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丽水市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以2013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已退出现役的人员,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7. 截至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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