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衢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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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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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衢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47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根据市级机关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招考公务员的需求计划,2013年我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485名公务员。其中市级机关108名,柯城区53名,衢江区53名,龙游县57名,江山市74名,常山县69名,开化县71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预备人选15名,检察官预备人选12名,从我市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共青团浙江省委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欠发达地区)计划”(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 人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63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10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附件,或于2013年12月28日以后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址:gwy.zjhrss.gov.cn)

衢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qzrls.com)

衢州人才网(网址:www.qzrcw.com)

报考县(市、区)职位的,详见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招考公告。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市级机关或县(市、区)、乡(镇)机关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衢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3年1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衢州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放宽到浙江省生源和在浙普通高校外省生源(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3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学位证书)。

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面向全国,不受生源区域和户口限制。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

(1)参加我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

(2)参加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县、乡两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任满2个聘期、历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离岗的,3年内报考公务员享受在岗人员优惠政策。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详见当地公告。

6、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已退出现役的人员,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详见各地公告。

7、截止到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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