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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
2013年重庆政法干警体检人选名单确定原则具体有哪些呢?主要遵循两点,下面请看介绍:
一、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招录计划1∶1的比例在考试总成绩在合格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2013年重庆政法干警面试结束后,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按招录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优先依次确定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其他人员再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二、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本次招录的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法院系统、检察机关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政策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考察结束后,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还须由重庆市公务员局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进行复试。招录院校按职位指标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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