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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5
下文是2013年四川省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请仔细阅读。
2013年四川省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我省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c.hrss.gov.cn、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四川警察网www.scga.gov.cn、四川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四川省法院网站www.sccourt.gov.cn发布):
一、招录单位、培养院校及名额
招录名额共846名。招录单位和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一)招录单位和职位
法院系统30名,检察院系统58名,公安系统600名,司法行政系统(含监狱)158名。具体职位和名额见《2013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随公告发布,以下简称《招录职位表》)。
(二)培养院校
四川大学78名,西南民族大学9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名,四川警察学院600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10名,上海政法学院33名,山东政法学院75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40名。
(三)专业及培养方向
1. 专科试点班实行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双语专科试点班7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科试点班50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专科试点班40名,其中监狱单位8名。
2. 专升本试点班实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2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400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36名。
3. 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实行本科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8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33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50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82名。
4. 法律硕士试点班实行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对课程考试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13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25名。
具体招录单位和培养院校及专业见《招录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含2011、2012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五项目”人员(即“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1995年8月24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已退役士兵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7年8月24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5年8月24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员报考公安、监狱、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4年8月24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招考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招录职位表》。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3年8月24日至8月30日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包括网络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入闱前的资格复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公告”、“招录职位表”、“考试大纲”等,了解招录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单位和职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人员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2013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按网络提示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更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8月24日至8月30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全部资格初审工作于8月30日24:00结束。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按网络提示打印《2013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二)确认缴费
经初审合格且通过照片质量检查的考生,须于2013年8月24日至9月2日8:00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下列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3年9月2日8:00前的工作日到报考职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报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职位的考生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三槐树路2号>)递交减免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手续: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
(三)职位调整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报考双语职位的,一般不低于3:1。在缴费确认后,达不到上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放宽后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相应缩减或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并公告。被取消录用计划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9月17日至9月20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笔试科目
9月21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所有考生都要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9月22日教育入学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升本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附后。
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2.笔试成绩及其计算方法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于2013年10月25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上公布。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因特殊情况,需申请查分的,应于2013年10月25日至27日登陆四川人事考试网提交申请,查分结果于2013年10月30日公布。
笔试总成绩和职位排名暂定于2013年11月4日前由用人单位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查询。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单位驻地在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折合前加10分。
本次拿出招考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五项目”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五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于9月24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本人联系电话送有关单位审核:符合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加分的考生,报考法检系统的,分别交报考职位所在市(州)法院、检察院审查,省法院、检察院汇总核定;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交报考职位所在市(州)人社局审核;报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职位的,交省司法厅审核。符合教育入学考试笔试加分的考生,将相关证明材料交各报考职位所在市(州)招办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二)面试
根据考生的笔试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名单。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考生,应携带《2013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退伍证、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录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3.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应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该职位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面试资格复审和面试,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员由市(州)人社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由省司法厅牵头组织实施。面试时间拟安排在2013年11月下旬。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面试具体事项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
(三)民族语言测试和体能测评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面试资格复审前由省法院组织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监狱职位的所有面试人员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体能测评按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公安系统由市(州)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由省司法厅牵头组织实施。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体能测评应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地点,由组织实施单位通知考生。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各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达到比例职位的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最低考试总成绩。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
体检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含司法警察),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录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员的体检由各市(州)人社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由省司法厅牵头组织实施。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招录机关应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其中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能测评须合格)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按照高校招生有关规定,试点生入学后,由培养院校进行身体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二)考察
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
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应在公示前从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其中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能测评须合格)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三)面试复试和公示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可参加面试复试人员不足招录计划两倍的职位,符合条件人员可全部进入复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面试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报考其他职位的,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由省司法厅负责,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员由各市(州)人社局负责确定拟录取人员,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总成绩、拟录取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机关进行调查,对查有实据影响录取的,不予录取。
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拟录取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相关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毕业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未毕业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录用到定向单位工作,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含第二学位)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8
四川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537
四川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960502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策咨询电话:028-86581074
四川省公安厅政策咨询电话:028-86301740
四川省司法厅政策咨询电话:028-86748790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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