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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政法干警考试面试辅导:抽象与具体

编辑:sx_xiexh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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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综合分析题目在“提出观点”部分的“揭示本质”的要求。人们认识事物时,首先反映的是具体的事物,我们把它称之为感性具体。在这一基础上,人们使用分析的方法,把事物分解成各个部分,把它们从整体中抽取出来,并且撇开各个部分的非本质属性抽象出它的本质属性,这样,人们的认识就从感性具体发展成理性抽象,从现象深入到了本质。但是,人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事物的抽象认识上,还必须进一步弄清各个部分的各种科学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确定每一个规定在总体中各占什么地位,各起什么作用。这就需要在运用综合方法的同时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把各个部分的各种规定按照它们本身固有的内在关系相互联系起来,从总体上把握这一事物,使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由理性的抽象上升到理性的具体或者思维的具体。理性的具体与感性的具体有着本质的不同:感性的具体是零散的,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理性的具体则是把事物的各个抽象的规定综合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是对事物完整的“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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