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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14年民法学备考辅导:诉讼时效

编辑:sx_wangzh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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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1.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它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④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3)最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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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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