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务员频道 > 政法干警 > 专业综合I > 刑法

14年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客体与对象

编辑:sx_wangzh

2014-09-02

精品学习网会在认真分析考试题型和考试范围的基础上,为大家提供最新的14年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辅导,希望对于您的备考有所帮助,能够在您的考试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

(3)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4)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

ps: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以上就是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14年政法干警考试刑法学辅导,精品学习网愿意成为您备考当中最忠实的朋友,为您提供最新的考试辅导资料,请您密切关注!

标签:刑法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