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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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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据考,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
2.党的十五大则更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开始的标志。
4.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党和国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战略地位加以考虑。
二、法治的含义
1.一般地说,社会主义法制制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2.而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3.社会治安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2)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字面看是中性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
A.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B.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C.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
(3)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
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
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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