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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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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分类
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三)公法和私法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二、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
(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五)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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