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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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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本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
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第二节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
四、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
(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
(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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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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