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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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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二、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比较的方法。
(2)逻辑分析方法。
(3)语义分析方法。
(4)历史考察的方法。
(5)社会调查的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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