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法制史辅导:春秋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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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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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儒家

一.两个发展阶段

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儒家;秦汉以后的儒家不是纯粹的儒家,而是以儒为主,儒法并用,以礼为主,礼法合一,并吸取其他各家思想

(一)荀子

可能师从于宋*(金字旁右边是开),最推崇孔子和子弓:“咸遵夫子之业而润色之,以学显于世。”(司马迁);孟子主要继承和发展孔子的仁学,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礼学,由重视客观约束而走上,“外王”的道路;吸收了各家所长,对各家学说进行了批判和综合;批判孟子的性善论,批判墨家,认为社会必须有上下、尊卑、等级之分;也吸收了墨家、道家、法家的观点,但认为人定胜天,主张人治,最反对名家,以儒学这基础这它们进行改造;思想主要体现于书中,部分疑为其门人所作

1. 有治人而后有治法

(1)  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掌握和控制、贯彻,否则只是一纸空文

(2)认为法作为统治统治工具必然很重要,但毕竟是由作为统治者的人来制定的,所以法的好坏取决于人的好坏,“君子者,法之原也。”

(3) 主张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国家大事不断变化,法不能全部概括,也不能随机应变,所以法完全依靠人的灵活运用

“有君子,则法虽有,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其,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至今,未尝闻也。”强调君子主要治国,首先要选拔人才。

2. 礼法并重的礼论

他对传统的礼进行了改造,取消了世卿世禄制,变为非世袭的官僚等级制,一方面使官僚新兴阶级取得了和贵族同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官僚由皇帝直接任命,加强了君权,主张尚贤使能而不是任人唯亲,他认为礼法结合是治乱的根本手段,单纯用礼太温和,单纯采用法会加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他虽然提倡礼法并重,但礼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占首要地位,他把礼看作国家制度的总纲,法律的总原则,他认为礼的作用有二:别贵贱、贫富、长幼;使人有所节制。

重法,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并大力宣传和教育

主张罪刑相称;主张赏罚得当

3. 礼法起源论

(1)“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同时指出自然界的规律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人们可以掌握和利用它。人定胜天

(2)“人性恶,其善者伪也。”(针对孟子的性善论)“好利恶害,……,禹桀之所同。”礼仪道德都是后天培养的,后天通过教学才能使人改恶为善“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谓之伪。”

人类社会的礼乐刑政都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设制的,人需要群居,社会中既要有社会分工,也要有上下尊卑的地位(等级)划分,要维持之,就需要国家,需要法律、道德、礼仪。荀子所讲的名份实际上就是要确立封建的等级名分和统治秩序,荀子在起源论中将礼仪和法政并提,从这点可看出他不同于单纯的儒家和法家,单纯的礼仪教化是不够的,要与法律相结合,主张礼法并用,但以礼为主。

(二)孟子 采集者退散

提倡王道,反对霸道,仁政

1.君贵君轻说,暴君放伐论

2.以性善论为基础的教化论

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

3.法先王  推崇尧舜,为推行其政治主张制造历史根据

“尊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先王得天下是由天授予的,所以先王之法是得到天的同意的,而天又是顺应民心的。

4. 经济方面的法律主张

(1) 使民有恒产,采取井田制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

(2) 取民有制

强调收税要依据一定的制度,反对重赋,主张轻税。

“布锣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其父子离。”

5. 尊贤使能的人治论“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1) 仔细考察

(2) 破格任用“迫不得已之下可逾越等级”

6. 省刑慎刑

(1) 减轻刑罚的危害程度

(2) 减少刑罚方面的规定

(三)孔子

1. 以仁(仁者爱人)为核心,以克己为手段,以复礼为目的的礼仁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1)“爱人”具有宗法性和等级性,由亲及疏,由己及人,由孝悌而尽忠,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① “爱人”从“亲亲”开始,首要的是爱父兄

② “仁者爱人”有等级,等级不同,爱的要求也不同,卑幼无条件服从尊贵

③ “爱人”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违背“仁”的要求不仅要受到良心的谴责,还要受武力的征讨和刑罚的制裁,孔子直接赋予伦理规范法律性质,使忠孝具有法律性质

(2)“仁”的基本原则(基本涵义):“爱人”

① 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

② 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③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④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反不欲勿施于人

(3)“仁”的含义:孝、悌、忠、信、恭、宽、敏、惠、刚毅、木讷、温、良、俭、让、忠恕、中庸、博学、爱人

“仁,亲也,从人从二”——处理人与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准则

2. 以礼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1)恢复周礼,又对周礼有所损益

① 对民众要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② 主张举贤才——这是对“礼不下庶人”的修正,也是对旧礼“世卿世禄”的否定

(2)法律的制定与应用以礼为指导,其具体体现如下:

① 反对铸刑鼎,并非是反对成文法公布这个事件本身,而是反对乱立法、立乱法:臣下无权公布成文法(立法者);法律内容不符合礼的要求

② 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庶人不宜”,反对分裂割踞,主张政权的集中统一

③ 主张要“正名”,以法律来严格维护君臣、父子的等级名份。

④ 主张“父子相隐”,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犯罪,符合周礼“亲亲”的原则,合理而屈法,扩展为“臣为君讳”(隐瞒包庇)——“为亲者讳”

3. 主张“为政以德”,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采取道德教化、怀柔安顺的方法

(1)道德教化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以德去刑”

“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赏善罚恶,目标是“无讼”

(2)宽猛相济,以德为主

(3)贤人政治

A人存政举  由圣贤来治国立法  近不失亲,远不失举

B身正令行  上行下效

(4)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导之以德

① 统治者推行德政,遵五美,摒四恶,执政遵守五种美德

② 统治者要确立道德榜样,来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

齐之以礼

① 统治者遵守礼的规范

② 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道德教化与礼相结合才能防止犯罪

“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不至于离经叛道) 采集者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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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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