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法制史考试辅导:唐律与中华法系

编辑:sx_wangzh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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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刑与刑罚原则

五刑记住名称,其中笞、杖、徒各分五等,流分三等,死分二等。

刑罚原则:

区别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区别自首与自新,犯罪未被举发而主动到官府交代罪行的,为自首,犯罪已发或者逃亡后主动投案的,为自新,自首可免罪,而自新可减轻处罚。当然自首也有一些条件,比如非常严重的犯罪或者犯罪造成的损失不可挽回的,不适用自首。

(二)十恶

即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为常赦所不原。来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与重罪十条比,多了“不义”,少了“降”。其中四条半涉及对皇权的直接侵犯,四条半涉及对家族制度的侵犯,只有“不道”罪与这两者无关。

(三)《唐律疏议》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编撰成《永徽律》。

鉴于当时各级审判机关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永徽三年,唐高宗命律学通才和重臣对律文进行逐条解释。

此即法制史上著名的《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四)六杀、六赃

六杀,指杀人罪的六种情节。其中“谋杀”与现代意义上的谋杀不同,它指的是预谋杀人,仅仅停留在预谋阶段,没有真正实施杀人,因此比一般的杀人罪减一等处罚。

六赃,指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其中官吏利用职权谋私利的比普通人犯财产罪处罚要重。

类推原则

化外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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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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