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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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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主要从三个角度来看,即法的本体,法的本源以及法的作用。现将其介绍 如下:
1.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
(1)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例如,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 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2)事业说。这是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 物福勒给下的定义,其概括的表述是:“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3)工具说。认为法律是达 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不同的工具论者认为法律是不同的工具,有政治工具论、伦理工具论、技术工具论、认识 工具论之别。
从以上所述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可以看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法的定义具有形式主义的或神秘 主义的特点,它们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揭示或故意掩盖法的阶级本质,而如果没有揭示这一层本质,任何一个法 的定义的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甚至是无益的。
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处
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如下。
(1)神意论。认为法自神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神为人类 规定的行为标准。这是人类最古老的,也是最悠久的一种法的定义‘至今仍有人主张之,尤其在宗教法观念占统 治地位的国家里更是如此。
(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如《慎子一佚文》认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法 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结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 和永恒的。”
(3)权力说。认为法律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 我国古代思想家韩非说:“法者,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我国古代政治家商鞅、美国法 律人类学家霍贝尔等人亦持此观点。
(4)意志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
3.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抽象化的形式揭示法是什么
在这里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如下。
(1)命令说。认为法律即命令。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认为法是国家对人民 的命令,分析法学鼻祖奥斯丁认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2)规则说。认为法律即规则。我国古代政治家管 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西方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法是人民赖以导致某些行动 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 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 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虽然是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属性和 特征的分析和概括,但对我们深人理解法的一般概念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法所体现的并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 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过: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意志以国家 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2.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即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是这种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的随心所欲,也不是什么“宇宙精神” “自然命 令” “心理要素”等神秘玄虚的体现,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主 要是由这个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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