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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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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
①公民所表达的是一种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一种群体概念。
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③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的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的义务。
④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四、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1982年宪法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其基本特点在于:
1、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五四宪法权利条文是14条,七五宪法是2条,七八宪法是12条,八二宪法增加到18条。
2、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八二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实现的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性。
3、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八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4、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前三部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三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而82宪法则把它该为第二章,和总纲连接在一起。
五、公民和国籍
(一)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
(二)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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