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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选调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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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中央企业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同志或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省(区、市)属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市(地)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省(区、市)或市(地)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五级、六级职员岗位,其中报考调研员职位的,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中央和省(区、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地)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计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副处长或副调研员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8月10日以后出生)。

(4)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身体健康。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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