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会计在公司是一个特殊的岗位,它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而又独立在公司业务运营之外,所以清晰的界定会计的职责和日常工作显得格外重要。以下请参考
会计日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对会计日常工作的规范与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
3.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
1.会计业务范围: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账簿的登记。
(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
(5)内部审核。
(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7)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2.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
(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
第三章 会计凭证的处理
1.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
(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
(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
2.原始凭证的审核:
(1)支出凭证的审核。
①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②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该企业的名称、地址。
●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单价及总价。
交易日期。
③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支付款项事由。
●实收金额。
●收到日期。
(2)收入凭证的审核。
①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
②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销售(或出售)日期。
●客户名称及地址。
●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单价及总价。
●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③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
●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
●数字计算错误。
●手续不全。
●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3.记账凭证的合法性: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
第四章 会计记账的处理
1.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
2.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
(1)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3.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
(2)企业改组合并。
(3)企业解散。
4.结账企业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产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5.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算者,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6.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7.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
8.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
9.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第五章 会计报表编制的处理
1.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
(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
(3)编写计算等错误。
(4)未经负责人员签核。
(5)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2.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
3.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六章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