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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必记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51edu精品学习网 编辑:sx_zhanglz

2017-10-12

谁生来也不是学霸,学霸之所以为学霸不仅是因为他们的努力,更是用对了方法,方法就是从最基础的开始复习,个人所得税必记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知识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2)特殊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5%)。

【案例】2009年,某上市公司要进行分红,个人取得公司分红所得,公司规定每10股派5元,计算他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2.5元

【解析】因题中未给出他的股数,我们就简单处理按10股算.

正确:应纳个人所得税=(5*50%)*20%=2.5

一般无费用扣除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

1.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个税。

3.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规定

【案例】小张于2015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6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6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6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应该怎么处理?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5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6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6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练习题~~

1.下列各项中,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A.股份制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住房而支出的款项

B.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

C.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

D.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2.下列各项中,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A.股份制企业为个人般东购买住房而支违的款项_

B.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

C.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

D.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3.以下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人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

B.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住房

C.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

D.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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