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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来源:51edu精品学习网 编辑:sx_zhanglz

2017-11-03

所谓会计学习,就是移花接木!重点是看你接的怎么样啦,备考需要我们将知识点化零为整,【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梳理如下~

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明细

1.公共污水处理又包括:(1)城镇污水处理项目,(2)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2.公共垃圾处理又包括:(1)生活垃圾处理项目,(2)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3)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是指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又包括:(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5. 海水淡化又包括:(1)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2)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三)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限制条件:

(一)公共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限制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共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项目限制条件: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描述:

【1】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还是指项目收入?怎样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所得”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附表五的第30行并对应到主表的第19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在单独计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应的成本费用已扣除。

【2】某居民企业2014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

(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会计利润=2000+10+1.7+60+10+2-1000-100-500-200-50-40=193.7(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减额 =2万元  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x15%=301、5万元;广告费实际发生400,

广告费调增额=400-301.5=98.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500-98.5=401.5万元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计算:①80x60%=48万元;②(2000+10)x5_=10.05万元

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 即调增额=69.9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200-69.95=130.05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50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93.7x12%=23.2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增额12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40-10-2=28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法:193.7-2+98.5+69.95+12=372.15(万元)

直接法:2000+10+1.7+60+10-1000-100-401.5-130.05-50-28=372.15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72.15x25%=93.04(万元)。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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