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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4
备考需要我们将知识点化零为整,尤其是对于高频考点更需要我们花更多的时间去了解,不要忽视教材上的每一个知识点,会计与税务知识点:减计收入优惠: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农村金融减计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是什么?
【解答】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是必须通过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二条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难题解答
1、2012年9月某化肥厂购进一台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厂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万元。
A.10
B.11.7
C.100
D.117
【答案】A
【解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厂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0x10%=10(万元)。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所得中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A.林场销售原木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销售水产品的渔场
E.销售安全生产设备的所得
【答案】ABC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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