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硕法律英语:语言的基本特点

2012-11-05 17:09:34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在职法硕法律英语:语言的基本特点

法律英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英语文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在词语、词义、专业用语以及表达方式等方面有别于普通英语。根据我的学习与研究体会,法律英语语言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 用词比较准确。这一点在英语介词的使用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的介词表示不同的意义,不可像在日常英语中随意使用,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2. 用词比较正式、拘谨。比如,不用before而用prior,不用but而用provided that,不用after而用sequent,不用tell而用advise,不用begin或start而用commence,不用use而用employ,不用according to而用in accordance with,不用show而用demonstrate,等等。

3. 大量使用外来词语,特别是拉丁词语。比如,de facto(事实上的),in re(关于),inter alia(除了别的因素以外;特别),alibi(不在犯罪现场),bona fide(真正的,真诚的),quasi(好像;准),per se(自身), ad hoc(专门的;专门地),等等。

4. 使用具有不同意义的常用词。比如,action(诉讼),avoid(取消),consideration(对价),execute(签署),prejudice(损害),save(除了,除……外),serve(送达),said(上述,该),minor(未成年)或major(已成年),instrument(法律文件),等等。

5. 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古英语(Old English)是公元约1100年以前的英语,中古英语(Middle English)则是公元约1100年至1500年间的英语。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大量使用以here, there和where与介词合成的词,比如,hereafter,herein,hereunder,hereafter,thereto,whereby,wherein,等等。

6. 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套话。比如,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cause of action(案由),letters patent(专利证书),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据),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怀疑),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与有过失),等等。

7. 有意使用模糊语言。这主要用于不愿肯定地表示自己立场与观点、表示礼貌和对他人的尊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