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硕备考经验关于法条记忆方法之一、二、三

2012-11-02 15:20:53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教师频道编辑为参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年法硕备考经验关于法条记忆方法之一、二、三等信息,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一、法条(法律法规)如何记忆

法律条文在法硕考试中的重要性在此将不予赘述,许多人知道重要法条要强化记忆,但却不知道如何记忆,不知道记忆的重点在哪里,做题时不会灵活运用法条解题,更不知道怎样利用法条设计考题,有的学生居然把法条一字不差的背诵,有的则还强迫自己把法条是第多少条也记忆下来---这是何等搞笑之事!!!!

法律条文的记忆绝对不是要你去死背下来,更不要求你去记住它是第几条,需要综合分析。

现面介绍我的法条记忆四步曲-----

总体把握法条内容---概括成自己的东西---突破重点难点与细节---进行相关法条理论的联想。

现在以《刑法》第54条为例: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先读完一遍此法条,进入四步程序--------------

第一步:总体把握----

此条可以归结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这也就是一个知识点的名称。

第二步:概括归纳----

可以简单的归纳为:政治权利与自由;职务担任被剥夺

第三步:突破重点----

a:在国家机关是“任何”职务都不可以。担任领导不可以,担任一般工作人员也不可以;

b: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任职则有2个限制,不但要求是国有单位,而且要求是领导。也就是说,被剥夺之人,任私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可以,就是在共青团中央任一般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也是可以的,但要担任国企的领导或全国妇联的主席就不行了!!!

第四步:相关知识----

国家机关的范围,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含义(涉及宪法的内容),人民团体在中国的体现,法人的分类(涉及民法内容),都需要一一把握,它们是环环相扣的。

至于出题,直接考法条的可能性不大,要求理解法条并会分析运用,下有2个例题:

1.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主要包括( )

A.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C.剥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D.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E.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

二、需要重点记忆的法律法规

★重点记忆的法条: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

3《合同法》以及一个司法解释

4《担保法》以及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5《继承法》

6《宪法》以及宪法的三个修正案

7《刑法》以及刑法的四个修正案

8《立法法》

这是几个主要的法条,其他法条的可以忽略,只看书即可解决,而最需要熟练掌握的就是2、3、7、8。

法律条文(简称法条)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项重要考查内容,不仅综合课(宪法)的试题如此,专业课的试题也不例外;不仅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已删除),而且简答题,辨析题,有时甚至是论述题也是如此。因此考生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必须牢固掌握,对主要内容应达到熟记成诵的地步。

纵观各院校历年试题以及这几年的联考试题,应用法学(民法刑法宪法)中几乎每年都有题目直接考查新法律、法规,希望你

们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三、法条记忆的几个原则

法条记忆是法硕复习的一条捷径,因为简单明了,易于背诵,以及最强的权威性,对于做一些判断题,大小案例不仅可以提高准确率,而且可以提高做题效率。

记忆中需要掌握一下4个原则:

a结合指南理解原则

b注重细节重点与难点原则

c特别盯住法律后果原则

d坚持法条对比原则

不论法硕考试还是司法考试,被法条都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