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硕法理简答题辅导:司法原理

2012-10-11 15:06:01 字体放大:  

【编者按】下面是精品学习网的编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商学管理法学硕士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简述司法的特征

1.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做主动干预。

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每体等影响。

3.形式性:司法权重视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它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

4.稳定性:司法权的本质决定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司法政策、司法态度、司法标准、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等。

5.专属性:司法权中承担判断职能的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是其他任何人。

6.职业性:司法权要求职业主体具有职业性。

7.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8.交涉性:司法权的运行方式总是将各方进行明确的角色分工,在程序中,控、辩、审桑放是接纳的角色。控辩双方展开交涉、抗辩,另判断这兼听则明。

9.非服从性:司法权不存在官僚层级上的服从关系,它不服从命令。惟法律是是从司法权的本质体现。

10.公平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要求司法活动去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已经超出司法职能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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